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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2)

来源:农村科学实验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3 宅基地管理不到位和立法保障的落后 首先,依据现有的相关政策,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要由所有人亲自提出申请,再由乡镇的一级政府进行审核,经

2.3 宅基地管理不到位和立法保障的落后

首先,依据现有的相关政策,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要由所有人亲自提出申请,再由乡镇的一级政府进行审核,经过区县的批准后交给县级以上的国土相关部门来处理。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相关国土部门没有履行职责,而是移交给当地的政府来处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培训,业务能力也具有较大的差距,从而导致在登记的过程中出现了遗漏、错误甚至混乱的情况,造成宅基地的管理又增加了较大的难度。其次,目前对于城市的居民有较为完善的房产登记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农村居民来说,虽然有对应的条例与规范,但其中的内容不具有实质性和严谨性,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宅基地的管理难度。

3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及典型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加强对房产权属材料的管理

对于房产权属材料丢失的情况,要以登记过的备案数据信息为主;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要对拥有人进行审核,对其宅基地的面积和属性进行审查,查明其使用情况与现状,经过村组织的批准并开出可以作为证明的资料,再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在没有异议后才可以进行登记确权工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已有的土地登记材料进行整理,明确权属关系,防止出现漏登、错登的情况。

3.2 完善产权登记的相关制度

①对于继承的房产,如果自己有材料可以证明其使用的合法性,则可以继续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并进行产权登记。但如果房屋被损坏,则应由相关的政府部门重新收回;②对于建筑面积超出标准的,依照相关规定,只对没有超出部分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证书,并把超出的面积登记在备注栏里进行说明;③对于赠予或转让的房产来说,如果没有超出规定的建筑面积,说明是合法的,可以继续拥有使用权,并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证书。但若不是农村户口却在农村所有的房产,无论是赠予还是买卖得来的,均不予进行确权登记和发证;④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要严格执行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的工作流程,一定要遵循“实事求是、标准从严”的基本原则,保证登记确权工作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对于有一处宅基地的村民在申请第二处时,不能批准登记,要从根源处防止一户多宅的情况发生。

3.3 建立健全的登记管理体制

首先,要对《不动产登记法》进行深入完善,不但要保证所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使登记确权工作有法可循,为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其次,不动产的相关登记部门也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划分,加强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公平、公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4 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并且涉及亿万的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使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应尽可能做到应保尽保、应登尽登,力求实现登记发生比例的最大化,确保可以实现农村财产权益最大化的目标。此外,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也要坚守底线,对出现的问题给出相关的解决措施,从而为农民群众的利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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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村科学实验》 网址: http://www.nckxsyzz.cn/qikandaodu/2021/0627/1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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