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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建议

来源:农村科学实验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土地是农村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及其衍生的各种权益在农村生产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适应了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让流出农业经营的农民增

土地是农村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及其衍生的各种权益在农村生产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适应了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让流出农业经营的农民增加收入,促进了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但也使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占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和危害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通常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由于妇女婚姻的变动,在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上,出现“两头空”的现象。第二,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由于目前对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尚无统一标准,一些村庄各行其是,导致“一村一策”,许多农村妇女一旦出现婚姻变动的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会取消她们的成员资格,这也就意味着她们相应的土地收益无法得到保障。

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第一,影响农村妇女正常的生产、生活。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是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农业生产无法保障,生活质量也会明显下降。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的衍生权益不断增加,比如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面,经常会出现离婚妇女无法获得补偿款的情况,会让妇女产生被剥夺感。第二,破坏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我国婚姻法早已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1]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妇女离婚后,原有土地大多继续被前夫承包,或被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由于对土地权益分配的不满,很容易激起她们与前夫的矛盾,对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冲击。在城镇化推进较快的地区,这类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再加上地方政府对此问题重视不够,久拖不决,导致上访事件层出不穷。第三,会强化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土地权益分配的不平等,使广大农村妇女在面对婚姻问题时,顾虑重重。农村妇女一旦离婚,由于在土地收益的分配上处于劣势,经济上的损失会明显大于男性。这些顾虑使得妇女在婚姻问题的处理上处于被动地位,在家庭关系上更加依附于男性。现实生活中女性的不利地位,会强化村民头脑中的重男轻女思想。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以“户”为主体的土地承包方式

《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采取集体经济成员家庭承包的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以个人身份签订承包合同的。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农户相对于自然人来说,是更具稳定性的主体,以农户为主体,有利于承包关系的稳定与持续,但由于目前的法律尚无分割权的设置,也使得农村妇女在婚姻变动时存在承包地难以分割的情形。

受传统婚俗的影响,农村地区大多沿袭“男娶女嫁”的方式,婚后女方落户到男方,成为男方家庭中的一员。乡土社会的家庭结构中男子占据主导地位,妇女处于从属地位,体现在土地权益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妇女出嫁时无法将娘家的承包地带到婆家,实际丧失了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地基本上归娘家支配,构成隐性的侵权,即使父母不在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承包地也是归娘家兄弟继续支配。第二,农村妇女离婚后,即使在婆家有承包地,由于离婚使得大多数夫妻关系形同水火,也无法行使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

(二)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的模糊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与村民基本权利义务、身份保障息息相关。但我国目前现行立法对于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尚无统一标准。尽管我国《土地承包法》提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应由法律法规规定。但截至目前,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仅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存在制定主体不一、效力位阶各异等问题。多数村集体在村规民约中也有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由于村集体土地资源及其对应的土地权益几乎是固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越多,也就意味着每个成员分得的土地资源和土地权益越少,所以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自治的名义,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借口,剥夺妇女的村民资格,侵占妇女的合法权益。[2]

文章来源:《农村科学实验》 网址: http://www.nckxsyzz.cn/qikandaodu/2021/0511/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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