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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土改:农村房屋可在县域内交易

来源:农村科学实验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1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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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r \r \r \r 近日,浙江温州市出台《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温州在10月1日起,12类农村产权可在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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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温州市出台《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温州在10月1日起,12类农村产权可在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

《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可以交易。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农民私有房屋的买卖、转让限制严格,禁止转让给外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温州这次改革,最大的突破在于,农屋从村级交易扩展到县域交易,同时允许宅基地在非城镇户籍中流转。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牛凤瑞表示,这相对于以往的体制是有进步的,进一步优化了浙江当地土地资源的配置。“以前,是农村耕地可以流转,现在扩展到农屋也可以流转,接着把流转的范围从村级单位扩张到县域,政策藩篱在一步步突破。

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同时身兼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和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多重改革,在重庆、成都、广东、武汉等地相继试点推进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背景下,温州版土改的突破或成农村土地改革的新样本。

牛凤瑞认为,温州的百姓资金实力雄厚,这可能也会引发温州“资本下乡”现象。“与此同时,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流转后,可以进一步置换成新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供乡镇的企业的发展,但是这还需要政策的进一步放开。”

记者从《暂行办法》获知,可上市交易的12类农村产权分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依法可交易的还有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装备所有权;活体畜禽所有权;农产品期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暂行办法》还规定,关于产权交易的收益,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而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以此相适应,2012年年底,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温州金融改革广场挂牌成立。2013年5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最终公布的实施方案是10月1日起。

《暂行办法》规定,温州市区涉及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将由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办理。其他县(市)应设立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加挂“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分中心”牌子,负责各自辖区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

记者了解,民营资本重镇温州全市共辖3区2市6县、131个乡镇(街道),2011年末户籍人口约798万,其中农业户籍人口约627万,占比近八成。

而截至2011年底,温州全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总资产合计384.66亿元,在农村居民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为6.5%,在资本密集的温州,推动农村资源资产化,是增加农民收入的相对有效方式。

因此也正是2011年,温州被农业部确立为18个“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具体承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项目。在国家框架下,温州农村改革试验的主要聚焦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等。

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文立对此表示,此前,农民房尚不能像商品房那样自由交易,未来等细则出台,农房可以在县域内抵押贷款,非城镇户口人员可以在县域内参与农房处置,在温州的三个区之间可以自由处置。

董文立透露,比方文成县某村一处农房被拍卖,该县所有非城镇户口的人员都可以参与。(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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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中国房地产网\r |\r 编辑:admin|\r 2017-09-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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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村科学实验》 网址: http://www.nckxsyzz.cn/zonghexinwen/2020/0912/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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